定西市临洮农业学校教学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7年09月11日

为了加强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行为,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确保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我院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工作是学院的核心工作,教学质量是学院各项工作的生命线。 

第二条  制定本管理制度的目的是加强我院的教学管理,使教学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确保教学秩序的稳定和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二章  专业教学计划制定 

第三条  专业教学计划是专业培养的依据,专业教学计划的制定和调整应依据教育部、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  新设专业教学计划的制定及已有专业教学计划的重大修订,根据学校和学院的要求,由专业所在系的系主任牵头组织该专业方向的老师共同提出初步方案,经学院教学主管院长审定、平衡后,提交院本科教学工作指导小组讨论批准。 

第五条  专业教学计划的微调,由院教学主管院长会同各专业负责人共同商讨决定。 

第三章  课程安排 

第六条  课程安排原则上由院、系两级共同决定。由各系主任提出课程的安排意见,由学院主管院长最后审定,教学秘书具体落实。 

第七条  对于难以落实的课程,院、系有权根据各位老师的教学工作量的大小及其他具体情况,向教师下达教学任务。任课老师若无特殊理由,应该接受所安排的教学任务。 

第八条  对有多个教师申请开同一门课程的情况,由院本科教学工作指导小组讨论或组织试讲,选择教学效果较好的老师任课。 

第九条  为了保证课程安排有一定的调整余地,每门课程安排讲师及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共两名授课。 

第四章  教材选定 

第十条  在无特殊考虑和要求的情况下,教材选用一般要遵循如下原则: 

l、在有全国统编教材、教育部推荐教材和一般教材的情况下,优先选用统编教材和教育部推荐教材; 

2、同一作者教材在有旧版和新版式两种版本时,应优先选用新版教材; 

3、在有多种版本教材,且水平有高低之分时,应尽量选用高水平教材; 

4、本科生所用教材,原则上不能选用明确标明供大专使用的教材; 

5、在由一个教师主讲一门课程的情况下,教材的选用由该课程的主讲教师决定。在有多个教师上同一门课程时,教材的选用需由所有讲该门课程的教师共同决定。教师选定教材后,需把选择的结果及一些考虑向系教学负责人汇报并一致认可; 

6、对于教学内容有一定交叉和重复的相关课程,其中某门课的任课老师在教材选择后,需向相关课程的教师通报。 

第五章  考试管理 

第十一条  凡纳入教学计划内的所有课程考试,都必须严格按照教务处颁发的关于考试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为了保证监考任务的完成,每位教师有义务承担学校及学院安排的监考任务,具体监考任务的落实由教学管理人员同老师进行协商、安排。无正当理由,教师不能拒绝学校和学院安排的监考任务。 

第六章  课堂教学管理 

第十三条  课前准备: 

1、教师上课前必须依据学期教学进程计划和课程表的规定,认真填写教学日志,并依次提交给系主任和院主管教学院长审阅签字。课程进程计划中教学内容的填写应体现重点与难点,不得简单地抄袭教材章节。 

2、任课教师课前应准备并熟练掌握学校印发的课程教学大纲,选好教材和主要参考教材,不得开设未经学校批准的课程。 

3、任课教师课前应认真备课,科学组织教材内容。对新开课和开新课的教师,必须在课前写出拟开课程讲稿的三分之二。对重开课教师,应在课前对讲稿进行全面地充实和修改,不断改进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 

4、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应预做课程习题,经筛选后确定学生作业。有课内实验的课程,教师应提前预做,并记录记载预做情况。 

5、有课堂演示实验的课程,教师应提前准备所需仪器设备和教学用具,检查其完好情况。 

6、采用多媒体方式进行教学的教师,课前应准备好软件及相应的设施。 

7、任课教师开课前应领取开课班级学生名单,尽量熟悉授课班级学生的学习基础,了解先行课程教学情况和后续课程的安排,处理好课程之间的衔接,依据多数学生的知识水平和接受能力,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确定进度,选定适宜的教学方法和手段。 

第十四条  课堂讲授: 

1、任课教师应按课表规定时间和地点,进入课堂讲课,不得迟到和提前下课,不得随意调课、换课。如因特殊原因需调课、换课者,应提前办理相应手续。 

2、教师上课应着装得体,严肃大方,举止文明,为人师表。上课时间不得使用任何通讯工具。 

3、教师在课堂讲授中,应做到讲授认真,重点突出,因材施教,条理清楚,板书工整,语言流畅。要坚持由浅入深、由表及里、把握进度、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鼓励教师课堂上采用启发式、讨论式、案例教学等多种教学形式的探索(但应征得所在系的同意)。应尽可能将学科发展的前沿、科技新成果引入课堂教学中,不断捉高讲授效果。 

4、任课教师应坚持教书育人的方针,对学生严格管理,严格要求,对课堂上出现的不良行为要加强教育,严肃批评。 

5、任课教师要视具体情况,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进行课堂考勤,并将考勤结果及时上报学院,作为学生考核资格审查与成绩评定的依据之一。 

6、任课教师要依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安排一定数量的习题课,以培养学生应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7、教师在课堂上要严格按照教学进程计划进行授课容,不允许讲述与课程内容无关的事情。 

第十五条  课后工作: 

1、教师应及时收阅和发还学生作业,并将学生作业完成情况予以记载。凡缺交作业超过三分之一者,经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取消该生参加考核资格,成绩按零分(不及格)处理。 

2、教师要对学生完成作业情况提出明确要求,对所交作业要认真批改,并对每次完成作业的质量进行评定,作为课程成绩评定的依据之一,对作业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有抄袭行为或书写十分潦草的,应予退回重做。教师应指明作业差错处并予改正,不得简单地批注“阅”字。 

4、担任辅导工作的教师,应随班听课并提前演算习题和做好答疑工作,所做工作由主讲教师签字认定。主讲教师要进行辅导答疑,以便了解学生学习情况。 

5、在课程讲授期间,任课教师和助课教师按课程计划安排进行答疑,期末考试前的复习时间,应适当增加答疑时间,每次答疑时间和地点应当提前通知学生,答疑时教师不得缺席,如遇特殊原因,应事先通知学生,更改答疑时间。 

6、答疑时,教师应做到耐心、细致,诲人不倦,鼓励学生大胆提出学习中的有关问题,对学习有困难和不努力学习的学生,专门进行辅导和教育。 

第七章  教学工作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  学院和各系采用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全部检查和部分抽查等方法,对教学秩序、教案笔记、课堂教学、辅助环节(辅导、答疑、作业批改)、教学大纲和教学日志的执行、考试质量、教学档案、实验教学、毕业设计等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学院汇报。 

第十七条  各系应组织教师进行集体备课,以求更好地发挥集体智慧和力量,集思广益,取长补短,统一教学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  实行听课制度。院领导、系主任及院教学督导组成员要采用组织安排和自由安排、通知和不通知、集体和个人等形式对教师听课,并将听课情况予以记载。 

第八章  教学事故及其处理 

第十九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教学事故: 

1、擅自停课。 

2、非因不可抗拒原因(如灾害性天气、交通严重堵塞或其他突发原因)上课迟到或早退十分钟及以上。 

3、未经批准,私自开设课程,私自增减课堂教学学时总数的10%及以上或增减设计、实习教学环节半周及以上。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教学进程计划或擅自改变考试课程或考试规则。 

    5、泄漏考试试题、或在考试阅卷中徇私舞弊、或判阅试卷发生较大差错、或上报的考核成绩与学生的实际考核成绩不符。 

    6、监考不负责任,对有作弊行为的学生不制止、不查获,或对已查获的作弊行为隐瞒不报。 

7、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教学任务。 

8、教学进程计划、课表、考试安排未能按时下发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9、未按规定时间征订、落实或发放教材,或征订教材失误。 

10、由于教学人员或管理人员责任而造成教学工作无法进行。 

11、所开课程无讲稿。 

12、教师在上课时,携带BP机或移动电话发出信号并当场回复。 

13、在一学期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一般教学事故而不认真改正。 

第二十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教学事故: 

1、上课迟到或早退五分钟以上十分钟以内。 

2、未经批准,一学期内私自增减课堂教学学时总数10%以下或增减设计实习教学时间半周以内。 

3、未经批准,私自调课或变动课表。 

4、凡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含担任党政领导工作的教师),在承担教学任务期间不得出差或请假。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计划时间上课,任课教师需填写《教师调课单》并将教学任务落实安排好,经院主管教学院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承担教学任务期间,未经批准或未办理审批手续,因公(或私)外出而脱离教学岗位,直接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5、教学工作中未填写教学日志或对学生未进行课堂教学环节考勤。 

6、所开设的课程讲稿不全。 

7、未按规定的要求完成实验课程、实习等实践性环节的准备工作。 

8、不按教学大纲或本院的规定布置作业、实验、报告等。 

9、新开课的主讲教师未办理审批手续。 

10、主考教师未按时(超过5分钟)领取、分发试卷(开考前10分钟),监考教师末按时到场(开考前15分钟)。 

11、在规定的时间内考试试题或学生成绩报告单未上报(试题提前三天,成绩单一周以内)。 

第二十一条  学院依据下列途径来确认教学事故: 

1、学校通报批评; 

2、学生及其他人员投诉及查证结果; 

3、院、系教学工作落实及检查情况。 

第二十二条  学校制定的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是学院对教学事故定性及做出相应处理的基本依据;对发生教学事故的教师,除按学校制定的教学事故处理办法做出相应的处理外,并酌情扣发本人的津贴,具体扣发数量按院有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九章  奖  惩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上述管理制度者(教学事故除外),可视情况在院内进行通报批评,并同年度考核、津贴发放及岗位评聘工作挂钩;对教学任务及教学管理工作完成优秀者,学院将给予相应的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教师发生教学事故或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学院做出的处理不满意者,可以向学院反映个人的不同意见,学院将根据教师反映情况进行研究、答复。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凡条例中没有涉及到的教学管理规定按其他有关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院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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